----在市政协“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资政会
暨第三十六次常委会上的发言
民盟池州总支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现代社会是否和谐的晴雨表、风向标,没有劳动关系的和谐就没有社会的和谐。和谐劳动关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条件和基本内容。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就明确提出要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加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一方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管理的创新;另一方面,创新社会管理也有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我市正处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全面完成,民营经济快速蓬勃发展的崭新时期。现阶段,我市劳动关系的主体地位已初步确立,并呈现出多元化、契约化、市场化、复杂化的特点。虽然我市劳动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市委、市政府和相关部门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主线,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通过政策法规宣传,劳动执法检查,做好合同签订、仲裁调解等,不断强化劳动保障工作,全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并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各项经济改革进程的逐步加快和经济成分、就业方式、组织形式、行业关系和分配方式的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劳动关系也变得越来越错综复杂,呈现更加复杂化和多样性的特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还有许多工作需要继续加强,如,劳动合同需要规范,分配制度需要完善,保障水平需要提高,标准执行需要从严,历史问题需要关注,政府作用需要加强。各种新的矛盾开始凸现,亟需引起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一是企业法律意识不强,劳动合同履行率不高。除国有企业和部分大、中型民营企业,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较好外,大部分小型、私营、个体、劳动密集型和季节性用工企业的签约率普遍偏低,甚至有些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有的虽然签订合同,但内容不规范,条款缺失,甚至违法;有的采取口头协议,有的甚至连口头协议也没有。有的企业虽然按要求签定了劳动合同,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没有形成真正的合同约束机制,企业履约情况并不理想。由于存在保险基金跨地区转移困难、没有强制用人单位的缴纳比例和部分劳动者自身不愿参保想多拿现钱等诸多因素影响,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率很低。
二是企业侵权现象普遍,工人合法权益没有保障。主要是工人休息权、休假权得不到保障,拖时、拖欠工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一些企业无视《劳动法》等法律规定,任意延长工作时间,随意加班加点。这种现象在餐饮、建筑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中较为普遍。由于这些行业的特殊性,员工工作时间大多在10小时以上,而且普遍没有双休日和班间休息时间。尤其是建筑行业,由于层层发包工程,为了获取利润,任意克扣、拖欠民工工资,从而形成追讨工资的群体上访事件,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三是劳动保护不能到位,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困难。目前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一些企业为降低成本,也不愿多为职工缴纳各种保险。加上多数职工参保意识不强,认为工资能多拿一点算一点,缴不缴保费无所谓。一些企业对从事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岗位的人员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没有配备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长期在缺乏劳动防护的环境中工作,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常有发生,尤其是建筑施工、矿山开采等领域的企业工伤事故更是频发。在劳动仲裁争议案件中,因工伤事故、有毒物质造成人身损害而发生劳动争议案件占相当比重,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解除和变更劳动合同、工伤事故等已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争议的焦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最大障碍。
四是劳动保障执法不严,监察力度有待加强。我市和各县(区)劳动监察部门由于人力紧缺、财力不足,监管措施有限,以及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认识有偏差,日常监管乏力,执法不严,致使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事件处理力度不强,手段乏力,监督措施难以到位,劳动者权益维护较好的守法企业担负了较高的守法成本,而违法违规企业却不支出或少支出费用,客观上起了不良的导向作用。
五是工人维权渠道狭窄,工会组织有待加强。现有的工会组织体制会和传统的工会运行方式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劳动关系的要求,面临挑战和压力。近年来,大多民营企业虽然按照国家强制规定建立工会组织,但多数工会工作受制于经营者,工会活动缺少必要独立性。企业主对工会组织的文娱活动较为支持,对工会的维权功能却缺乏重视和认同,工人们缺少诉求渠道,劳资关系缺乏协调机制,结果往往导致矛盾激化。相对目前劳动关系的巨大变化,现有工会组织体制和传统的工作方式显得不适应。
劳动关系领域存在的严重问题,影响社会公正,威胁社会稳定,阻碍经济发展。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用人单位以人为本经营理念的缺失。一些企业经营者和管理人员缺乏人本管理理念,以牺牲职工合法利益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效益和企业发展,结果导致劳动关系矛盾冲突的加剧。第二、政府对企业依法经营监管机制的缺失。一些政府管理部门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只注重企业的利润和税收,而对企业守法行为、社会责任方面的监管力度不够。在强资本弱劳工的劳动关系态势下,少数地方和部门常常以牺牲劳动者利益来维护资本的利益,甚至把不参加社会保险、不组建工会等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并规定不准劳动监察机构进入企业甚至工业园区进行《劳动法》、《工会法》及相关法规的执法检查。第三,职工依法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很多职工缺乏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在权益受到侵犯时,不懂得借助组织、集体的力量依法解决问题。少数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甚至不惜以身试法,采取过激行为。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党和国家从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大局出发确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当前,正值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多发期。大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对于促进社会管理建设与创新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建设“和谐池州、幸福池州”、实现池州市“十二五”规划目标的重要保证。
在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胡锦涛强调:“切实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保护机制,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今年是“十二五”规划的起步之年,也是国务院确定的劳动关系年,需要我们更加注重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下大力气研究解决劳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维护和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建议:
一要加强宣传促和谐,形成“不能违法”的良好氛围。要利用多种宣传渠道,面向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加大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特别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工作保险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用正确的舆论引导公众,促进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规,主动配合执法维权,增强劳动者的自我维权意识,努力化解劳资纠纷。要在企业开设劳动保障培训课程,在媒体开设劳动保障专栏,在政府部门开展劳动保障专题宣传,提高劳动保障的社会认知度。要积极引导企业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企业建设。要宣传优秀典型企业,努力形成“不能违法”的共识,让全社会共同关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要加强执法促和谐,形成“不敢违法”的监察环境。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积极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实行劳动合同动态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建筑、餐饮、家具等合同履约率较低行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的监管工作,加大不履约企业的惩处力度,切实为劳动者创造和谐就业环境。要创新劳动监察机制。对企业欠薪欠费、非法用工等实行综合治理,建立劳动保障部门为主,其他相关部门联动的长效机制,形成强大合力,坚决打击违法行为。继续开展诚信企业评定活动,实行工资、保险、劳动合同备案审查,通过“诚信企业”免检制度的辐射作用,引导企业模范遵守劳动法规。要强化劳动执法力度。政府应加强劳动执法队伍建设,增加劳动执法财力投入,提高劳动执法效率。要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经常性地开展劳动力市场秩序、劳动力用工情况、劳动保护、拖欠工资等问题的专项检查活动,加大惩处力度,形成用工单位“不敢违法”的监察环境,通过行之有效的执法措施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形成。
三要多方配合促和谐,形成“不能违法”的社会环境。要积极落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政策,完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提高企业参保率,为劳动者提供较为健全的劳动保障。要加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力度,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依法保障劳动关系。要抓好仲裁。注重从劳资纠纷源头抓起,构筑起劳动纠纷第一防线,着力畅通劳动仲裁“绿色通道”,通过快速处理、减免费用等措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畅通诉求。要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诉求表达机制,畅通劳动者信访、投诉、举报渠道,使劳动纠纷得到有效处理。要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工会组织要把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常态化,制订工作计划,细化工作程序,增强可操作性,形成企业主动参与,职工广泛认同的局面;要密切与职工的关系,及时帮助困难职工和弱势群体,为职工解决实实在在的困难;要创新工会工作机制,当好企业与职工的桥梁,定期在职工中开展调研,及时向企业主反映职工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